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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冬朱、刘秋雄、李启元诉株洲市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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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08 11:09:4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株荷法执字第61-1

 

申请执行人谭冬朱,男。

申请执行人刘秋雄,男

申请执行人李启元,男。

被执行人株洲市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季宝,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冬朱、刘秋雄、李启元诉株洲市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株洲市金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即201016更名为湖南金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并进行了更名工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湖南金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黄 显 中

审 判 员  吴 鹏 鹏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