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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省新昌县晶鑫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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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20 10:39:3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98

 

原告浙江省新昌县晶鑫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芳,女。

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红旗北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维彬,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新昌县晶鑫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9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省新昌县晶鑫轴承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轴承,截止2011627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505604.66元,被告除向原告支付15万元外,剩余货款355604.66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与原告长期有业务往来,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是欠款的数额有差距。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轴承,截止2011627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505604.66元,被告于2011627向原告支付15万元,扣除原告供货的废品款3191.37元及代理运费160元,实欠原告货款352253.29元一直未支付,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浙江省新昌县晶鑫轴承有限公司货款352253.29元,原告浙江省新昌县晶鑫轴承有限公司同意放弃72253.29元,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同意2011113之前支付原告浙江省新昌县晶鑫轴承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230000元在2012630之前付清;

二、若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以上条款按时支付,则原告浙江省新昌县晶鑫轴承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352253.29元支付原告浙江省新昌县晶鑫轴承有限公司货款;

本案受理费6702元,减半收取3351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5771元,由原告浙江省新昌县晶鑫轴承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