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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玲英与被告凌泽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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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8 10:36:3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6号 

 

原告陈玲英,女。

被告凌泽志,男。

本院于20117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玲英与被告凌泽志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玲英诉称,原、被告于20101019登记结婚,因为双方性格不合、认识时间比较短,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凌泽志口头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1019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因为双方性格不合,认识时间比较短。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玲英与被告凌泽志双方自愿离婚。

二、无子女纠纷。

三、无财产纠纷。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玲英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茂 娇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