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6号
原告陈玲英,女。
被告凌泽志,男。
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玲英与被告凌泽志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玲英诉称,原、被告于
被告凌泽志口头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玲英与被告凌泽志双方自愿离婚。
二、无子女纠纷。
三、无财产纠纷。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玲英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何 丽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茂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