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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加其与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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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8 10:35:5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98

 

原告唐加其,男。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丽路汽车城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岑瑞永           职务: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周红宇   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7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加其与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加其诉称,其承接了被告国脉家园项目的外墙油漆项目,经过结算,项目总工程款伟257973元,被告已付180000元,尚欠77973元,经甲方原法定代表人杨旭及原公司股东吴文华核减税金后,被告尚欠原告63785元,经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特诉至法院。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为事实,同意于2011730之前将所欠款项63785元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加其承接了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脉家园项目的外墙油漆项目,经过结算,项目总工程款伟257973元,被告已付180000元,尚欠77973元,2009124经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旭及原公司股东吴文华核减税金后,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唐加其63785元,经原告唐加其多次催要,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属实。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730之前将所欠款项63785元支付给原告唐加其。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唐加其、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承担4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晏志 平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