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原告宋国应,男。
委托代理人言勇智,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 涛,男。
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国应诉被告黄涛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国应诉称,2010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及附条件房屋买卖协议《借条》,双方约定如原告选择不归还借款本息215000元,即用之折抵为购房款,被告将株洲市清石路广汇小区6号楼203室(所有权证1000106125)转让给原告。2011年1月15日,被告表态愿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并承诺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时至今日,被告虽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仍然未能帮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尽快过户。
被告黄涛辩称,同意过户。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涛与前妻李秀娟自愿于2009年10月9日离婚。约定离婚后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清石路广汇小区6号楼203室商品房一套归被黄涛所有。2010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及附条件房屋买卖协议《借条》,双方约定如原告选择不归还借款及本息215000元,即用之折抵为购房款,被告将株洲市清石路广汇小区6号楼203室(所有权证1000106125)转让给原告。被告虽将房屋已交付给原告使用,但仍然未能帮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涛于2011年3月7日前,负责将株洲市石峰区清石路广汇小区6号楼203室商品房(所有权证1000106125)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宋国应,过户费用由被告黄涛承担。
二、尚未完成过户的期间,房屋使用权仍归属于原告宋国应,如被告黄涛不能在2011年3月7日前完成过户,则原告宋国应依据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被告黄涛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哲
二○一一 年 三 月二 日
书 记 员 丁 茂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