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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国应诉被告黄涛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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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8 10:34:5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3

原告宋国应,男。

委托代理人言勇智,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  涛,男。

本院于20113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国应诉被告黄涛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国应诉称,20101015,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及附条件房屋买卖协议《借条》,双方约定如原告选择不归还借款本息215000元,即用之折抵为购房款,被告将株洲市清石路广汇小区6号楼203室(所有权证1000106125)转让给原告。2011115,被告表态愿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并承诺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时至今日,被告虽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仍然未能帮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尽快过户。

被告黄涛辩称,同意过户。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涛与前妻李秀娟自愿于2009109离婚。约定离婚后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清石路广汇小区6号楼203室商品房一套归被黄涛所有。20101015,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及附条件房屋买卖协议《借条》,双方约定如原告选择不归还借款及本息215000元,即用之折抵为购房款,被告将株洲市清石路广汇小区6号楼203室(所有权证1000106125)转让给原告。被告虽将房屋已交付给原告使用,但仍然未能帮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涛于201137日前,负责将株洲市石峰区清石路广汇小区6号楼203室商品房(所有权证1000106125)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宋国应,过户费用由被告黄涛承担。

二、尚未完成过户的期间,房屋使用权仍归属于原告宋国应,如被告黄涛不能在201137日前完成过户,则原告宋国应依据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被告黄涛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二○一一 年 三 月二 日

 

书 记 员    丁 茂 姣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