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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方与被告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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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8 10:34:1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6号 

 

原告贺方,女。

委托代理人曾宪桂,系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和解。

被告熊伟,男。

本院于20112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方与被告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方诉称,被告熊伟欠原告贺方23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

被告熊伟辩称,欠款属实,愿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熊伟于200521因搞房地产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贺方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2009106,被告熊伟偿还原告贺方5万元整并承诺在20105月前偿还余款23万元,后原告贺方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熊伟自愿在协议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贺方欠款230000元。

2、原告贺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被告熊伟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