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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峰与被告袁伶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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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8 10:33:2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伍峰,男。

被告袁伶利,女。

本院于20112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峰与被告袁伶利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峰诉称,其与被告袁伶利于2004年相识,2004914登记结婚,因婚后感情不和,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袁伶利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伍峰与被告袁伶利2004年相识,于2004914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伍峰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伍峰与被告袁伶利自愿离婚;

2、双方未生育小孩,无任何财产纠纷。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袁伶利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