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袁青,女,。
被告张汉柏,男。
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青与被告张汉柏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青诉称,其与被告张汉柏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
被告张汉柏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青与被告张汉柏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袁青与被告张汉柏自愿离婚;
2、婚生女张语嫣由原告袁青抚养,被告张汉柏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凭正式发票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
3、婚后由原告袁青的弟弟袁波以被告张汉柏名义出资购买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革命村5栋105号房屋一套,归原告袁青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袁青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何 丽
二○
书 记 员 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