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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松明与被告唐立志、毛海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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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02:40:2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20

 

原告毛松明,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思源,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立志,男。

被告毛海叶,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健,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6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松明与被告唐立志、毛海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松明诉称,原告系被告唐立志岳父、被告毛海叶父亲。201124,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且被告口头承诺在20114月底归还,但还款期限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12000元。

被告唐立志、毛海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立志、毛海叶自愿于2011730日前偿还原告毛松明借款112000元;

二、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90元,由被告唐立志、毛海叶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