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00号
原告黄小莉,女。
委托代理人沈宏,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谷云,男。
委托代理人张乐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小莉与被告程谷云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小莉诉称,原、被告双方于
被告程谷云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小莉与被告程谷云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程震宇(1999年1月25日出生)归原告黄小莉监护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程谷云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上述款项分两次支付,支付时间为婚生子程震宇寒、暑假开学时支付);
三、被告程谷云在不影响婚生子程震宇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可随时行使探视权;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东环新城2栋202号房屋(产权登记人为黄小莉,产权登记面积为82.3平方米)归原告黄小莉所有,该房屋未偿还的贷款由原告黄小莉负责偿还;
五、夫妻共同财产株洲湘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告程谷云登记的490000元的股份归被告程谷云个人所有,原告黄小莉登记的10000元股份自愿赠予婚生子程震宇所有,待婚生子程震宇成年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原告黄小莉在2011年7月12日将株洲湘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发票、工商税务登记等一切文件资料移交给被告程谷云,并协助被告程谷云办理株洲湘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七、夫妻共同财产湘B1TT98号大众宝莱小汽车一辆归被告程谷云所有;
八、被告程谷云自愿补偿原告黄小莉人民币50000元,该款支付方式为:原告黄小莉按本协议第六条交付公司文件资料时支付10000元,在
本案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原告黄小莉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