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汤应军,男。
被告汪小洋,女。
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应军与被告汪小洋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应军诉称,两人经人介绍于2006年9月10日仓促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家庭矛盾越来越深,现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汪小洋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应军与被告汪小洋自愿离婚;
二、原告汤应军立即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汪小洋5280元整;
三、原告汤应军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汤应军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傅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