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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应军与被告汪小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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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02:38:4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原告汤应军,男。

被告汪小洋,女。

本院于20116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应军与被告汪小洋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应军诉称,两人经人介绍于2006910日仓促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家庭矛盾越来越深,现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汪小洋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应军与被告汪小洋自愿离婚;

二、原告汤应军立即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汪小洋5280元整;

三、原告汤应军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汤应军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员  傅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