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原告殷文秀,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仲安,男。
被告宾立新,男。
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文秀与被告宾立新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文秀诉称,原告与被告宾立新系邻居关系,两家房屋共墙相邻。今年原告拆房建房,被告故意刁难,将两家唯一出路堆放红砖,造成原告施工车辆无法通行,并造成经济损失8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宾立新拆除两家多余老共墙,排除路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宾立新辩称,愿拆除路障,但不承担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8000元,请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宾立新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双方房屋前通行道路上的红砖等搬走,排除通行障碍;
二、被告宾立新于2011年7月30日前自行拆除原有共墙;
三、原告殷文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殷文秀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