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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光义与被告罗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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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02:37:3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67

 

原告张光义,男。

被告罗光明,男。

委托代理人赵平,株洲市荷塘区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5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光义与被告罗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光义诉称,被告罗光明于2010317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约定十天后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2000元。

被告罗光明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光明自愿在201181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光义借款人民币12000元。

本案受理费300,被告罗光明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