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67号
原告张光义,男。
被告罗光明,男。
委托代理人赵平,株洲市荷塘区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光义与被告罗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光义诉称,被告罗光明于
被告罗光明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光明自愿在2011年8月1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光义借款人民币120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被告罗光明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