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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伟与被告刘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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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02:37:0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原告杨伟,男委托代理人李理,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莎,女。

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本院于20115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伟与被告刘莎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伟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常为在广西玉林共同经营服装生意欠下的债务吵的不可开交,双方父母也卷入纠纷中,被告多次与父母到原告父母家吵闹,甚至非法强行封堵原告父母出租给他人的两个门面,使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平均分担30万元债务。

被告刘莎辩称, 愿意离婚,原告所述的债务没有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行处理。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伟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员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