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原告杨伟,男。委托代理人李理,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莎,女。
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伟与被告刘莎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伟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常为在广西玉林共同经营服装生意欠下的债务吵的不可开交,双方父母也卷入纠纷中,被告多次与父母到原告父母家吵闹,甚至非法强行封堵原告父母出租给他人的两个门面,使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平均分担30万元债务。
被告刘莎辩称, 愿意离婚,原告所述的债务没有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行处理。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伟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