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54号
原告周曼兰,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丽华,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斌,男。
被告周进,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斌,男。系被告周进丈夫。
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曼兰与被告刘斌、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曼兰诉称,被告刘斌、周进于
被告刘斌、周进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斌、周进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两日内偿还原告周曼兰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刘斌、周进自愿在本协议生后每月按照借款金额的1.5%向原告周曼兰支付利息,直至该款项还清为止;
三、原告周曼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4435元,减半收取 2217元,被告刘斌、周进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签字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