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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曼兰与被告刘斌、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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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02:36:3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54

 

原告周曼兰,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丽华,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斌,男。

被告周进,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斌,男。系被告周进丈夫。

本院于20115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曼兰与被告刘斌、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曼兰诉称,被告刘斌、周进于2011124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1330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0000元及利息9000元。

被告刘斌、周进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斌、周进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两日内偿还原告周曼兰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

二、被告刘斌、周进自愿在本协议生后每月按照借款金额的1.5%向原告周曼兰支付利息,直至该款项还清为止;

三、原告周曼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4435元,减半收取 2217元,被告刘斌、周进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签字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