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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测宏与被告李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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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02:35:0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41

 

原告宁测宏,女。

委托代理人郭映秋,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

本院于20115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测宏与被告李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测宏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528登记结婚,200384生育一女,名叫李宣晓。原、被告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导致双方夫妻感情较差。20083月原告外出打工,导致双方沟通较少,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李宣晓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支付生活费600元及教育费。

被告李强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宁测宏与被告李强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宣晓(200384日出生)由被告李强监护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宁测宏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宁测宏在法定节假日及婚生女李宣晓寒暑假期间,可以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随时行驶探视权;

四、因被告李强的母亲在原告宁测宏外出务工期间代为行使了管理、教育义务,原告宁测宏自愿补偿被告李强人民币30000元(该款由原告宁测宏支付至被告李强的母亲董丽生在中国建设银行2942029980100047621账户上),该款支付方式为:201191日之前支付15000元,余款在201112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原告宁测宏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