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41号
原告宁测宏,女。
委托代理人郭映秋,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
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测宏与被告李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测宏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
被告李强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宁测宏与被告李强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宣晓(2003年8月4日出生)由被告李强监护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宁测宏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宁测宏在法定节假日及婚生女李宣晓寒暑假期间,可以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随时行驶探视权;
四、因被告李强的母亲在原告宁测宏外出务工期间代为行使了管理、教育义务,原告宁测宏自愿补偿被告李强人民币30000元(该款由原告宁测宏支付至被告李强的母亲董丽生在中国建设银行2942029980100047621账户上),该款支付方式为:2011年9月1日之前支付15000元,余款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宁测宏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