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40号
原告周伟,女。
委托代理人李宇,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建平,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生林,男。
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伟与被告张生林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伟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通过网络相识一个月左右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因缺乏了解,婚后生活非常不和谐,且被告在婚后的第二年外出一年,期间不曾给予原告生活上的关照和关心;为结束这段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张生林辩称,同意离婚,请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伟与被告张生林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债务21000元,原、被告自愿各承担一半;
三、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伟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