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33号
原告周新华,男。
委托代理人周新民,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言均亮,男。
原告周新华与被告言均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新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周新华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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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