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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新华与被告言均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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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02:34:1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33 

 

原告周新华,男。

委托代理人周新民,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言均亮,男。

原告周新华与被告言均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16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新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周新华自愿负担。

(此页无正文)

       尹建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陈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