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31号
原告陈志鹏,男。
被告李小学,男。
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志鹏与被告李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志鹏诉称,原告系经验牛仔服装洗水及加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系经验牛仔服生产及销售的个体户。被告于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在原告处进行牛仔服洗水及加工,共欠洗水费247000元整,半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小学偿还欠款24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诉前保全费用。
被告李小学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小学欠原告陈志鹏247000元,被告李小学同意在2011年7月12日前支付100000元(其中70000元已被法院在农行冻结,原告陈志鹏申请法院解封,被告李小学取出后当场支付给原告)陈志鹏;在2011年8月20日之前偿还50000元;余款在2011年9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陈志鹏;
二、原告陈志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3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4123元,由被告李小学承担2000元,原告陈志鹏承担212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