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20号
原告周果,女。
被告周峰,男。
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果与被告周峰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果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底登记结婚,2009年4月生有一子周梓轩,原告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被告沉迷网络,不务正业,对家庭没尽过任何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甚至还殴打原告。2010年3月两人开始分居,原告首次起诉离婚后于2010年9月17日经法院调解签订和好协议,但至今仍保持分居,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性,现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梓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完成大学教育为止;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峰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果与被告周峰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周梓轩由原告周果监护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周果自愿不要求被告周峰承担婚生子周梓轩的费用;
三、该房屋内的电器:康佳42寸液晶电视一台、美的冰箱一台、美的立式空调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歌王DVD一台归被告周峰所有;
四、原告周果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果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