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17号
原告易革新,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丽,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雷,男。
被告唐林,男。
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革新与被告罗丽、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革新诉称,被告唐林与罗丽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5日,被告以经商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七万元整,出具了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归还,现期限已过,两被告未如约归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罗丽、唐林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丽、唐林自愿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易革新借款40000元整,其余借款30000元在2012年3月15日之前全部还清;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595元,由被告罗丽、唐林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