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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革新与被告罗丽、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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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08 02:24:2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17号 

 

原告易革新,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丽,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雷,男。

被告唐林,男。

本院于20113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革新与被告罗丽、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革新诉称,被告唐林与罗丽系夫妻关系,2011125日,被告以经商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七万元整,出具了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归还,现期限已过,两被告未如约归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罗丽、唐林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丽、唐林自愿于20111230日前偿还原告易革新借款40000元整,其余借款30000元在2012315日之前全部还清;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595元,由被告罗丽、唐林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员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