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03号
原告刘蕾,女。
委托代理人:文奇,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邓国钦,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蕾与被告邓国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蕾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蕾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蕾承担。
审 判 员 尹 建 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