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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蕾与被告邓国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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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02:23:0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03 

 

原告刘蕾,女。

委托代理人:文奇,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邓国钦,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蕾被告邓国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蕾20104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蕾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蕾承担。

   

 

    员  尹 建 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员  陈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