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83号
原告徐抗夷,男。
被告罗树根,女。
原告徐抗夷与被告罗树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徐抗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被告罗树根辩称,同意离婚,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抗夷与被告罗树根自愿离婚;
二、被告罗树根同意不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徐抗夷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