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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抗夷与被告罗树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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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08 02:18:5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383

 

原告徐抗夷,男

被告罗树根,女

原告徐抗夷与被告罗树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68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徐抗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8月10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导致双方分居六年,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罗树根辩称,同意离婚,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抗夷与被告罗树根自愿离婚;

二、被告罗树根同意不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徐抗夷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