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55号
原告黄运龙,男。
委托代理人罗拥军,株洲市荷塘区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凌正文,男。
原告黄运龙与被告凌正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黄运龙诉称,
被告凌正文辩称,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凌正文自愿在2011年7月24日前赔偿原告黄运龙经济损失9000元整;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原告黄运龙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