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10号
原告郭卫兰,女。
委托代理人张时孟、杨元桥,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龙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炎帝广场公园大道北侧B座8楼。
法定代表人彭碧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锦,男。
原告郭卫兰与被告湖南省龙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郭卫兰诉称,
被告湖南省龙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在一个月内赔偿原告郭卫兰的经济损失共计4080元(误工费3048元、伙食补助费84元、交通费28元、护理费350元、财产损失400元、鉴定费170元);
二、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被告之间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均已清结。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卫兰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