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56号
原告罗润华,男。
委托代理人董清华,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训林,男。
被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
法定代表人袁海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贵,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号建行城西支行大厦8楼。
负责人禹约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静,女。
原告罗润华与被告黄训林、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万发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简称大地保险株洲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罗润华诉称,2010年5月6日,原告罗润华驾驶电动车行驶至红旗中路路段时,与被告黄训林驾驶的湘BY1201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黄训林负主要责任,原告罗润华负次要责任。该轿车系被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且已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投保。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黄训林辩称,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于十五日内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罗润华经济损失60 000元(户名:罗润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 0019 0310 0214392);
二、被告黄训林、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在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三、被告黄训林、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的费用自行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理赔。
四、上述赔偿款支付后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8元,原告罗润华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