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30号
原告吴芳珍,女。
委托代理人袁易芳,株洲市芦淞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祖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芳珍与被告邹祖祥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芳珍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芳珍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芳珍撤回对被告邹祖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芳珍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