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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芳珍与被告邹祖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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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08 02:13:0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30

 

原告吴芳珍,女。

委托代理人袁易芳,株洲市芦淞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祖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芳珍与被告邹祖祥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芳珍于20115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芳珍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芳珍撤回对被告邹祖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芳珍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