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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干诉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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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01:32:0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28

 

原告罗干,男。

委托代理人唐安梅,株洲市芦淞区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荣国南大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干诉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干2010128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干提出对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干撤回对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罗干承担。

 

         

             

           

 

00年十二月八日

 

       胡 本 林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