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32号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五一村东一时区大厦101房。
法定代表人王光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静,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理人熊用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新元,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军,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部分货款,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
二、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200000元工程款,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湖南皇宇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3元,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易大玄
二0一一年
书 记 员 胡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