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21号
原告刘圣刚,男。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丽路汽车城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芩瑞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圣刚与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刘圣刚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签订了运输合同,由原告承运甲方邮政小区项目国脉家园工程承重砖(原华苑房地产公司,老总吴文华)约定每立方补偿3元,共计6737.17立方,总计金额20211.51元。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11033.36元我们认可,但对于20211.51元待我公司原法人签字后认可,请求法院庭前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国脉家园项目运输补偿款20211.51元待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后另行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元,由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先 法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