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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正球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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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8 01:21:3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13

 

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王照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兵,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正球,男。

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正球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111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先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想从事出租车营运,于200959与原告签订了《出租车经营权租赁合同》从事出租车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10110。合同到期前,被告于201018向原告提出申请按月份临时租赁经营并保证不将车辆转让、转租、抵押给他人。若违约自动退出原告的公司,车辆下户转民牌,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当原告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被告并不遵守合同约定和承诺,私自将车辆转让给了他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管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出租车经营权。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合同,判令被告廖正球立即办理湘BY0909车辆的过户和转民牌手续,将湘BY0909出租车经营牌照、计价器、GPS等营运证件、设备设施归还原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出租车经营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被告承担转车辆转民牌之前欠交的规费928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廖正球辩称,我方没有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正球同意解除出租车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及延期租赁的的士经营期限申请;

二、被告廖正球同意将出租车(湘BY0909)在2011110之前过户转为民牌,过户的相关费用由被告廖正球承担。逾期办理过户转民牌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廖正球承担;

三、出租车湘BY0909的牌照及GPS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公司收回;

四、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廖正球支付的违约金10000元;

五、被告廖正球欠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公司规费7424元(1856X4个月),在2011110之前一次性交清,若规费没有实际产生,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公司不向被告廖正球收取;

六、被告廖正球遗失的证件注销公告费用由被告廖正球承担。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财产保全费用800元。合计1550元,原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公司自愿承担750元,被告廖正球自愿承担8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