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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金湘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先平、谭艳飞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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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08 01:12:0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77 

 

原告株洲金湘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解放街建宁购物公园时代广场3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林,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先平,男。

被告谭艳飞,女。

原告株洲金湘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先平、谭艳飞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金湘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14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金湘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金湘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谢振宁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