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77号
原告株洲金湘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解放街建宁购物公园时代广场3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林,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先平,男。
被告谭艳飞,女。
原告株洲金湘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先平、谭艳飞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金湘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金湘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金湘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