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周加良,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松林,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邵泉,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选明,男。
原告周加良与被告何松林、何选明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加良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加良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加良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