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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加良与被告何松林、何选明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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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8 01:11:3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 

 

原告周加良,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松林,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邵泉,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选明,男。

原告周加良与被告何松林、何选明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加良20117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加良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加良撤回起诉。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