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太阳建筑队,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太阳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漆新明,负责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江南,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太阳建筑队与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太阳建筑队于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太阳建筑队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太阳建筑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