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02号
原告殷明,女。
被告谭鹏,男。
原告殷明与被告谭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审判员黄河、人民陪审员凌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9月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宏亮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明诉称,1993年12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5年1月9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名殷培??/SPAN>。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待原告生完小孩后被告就开始不顾家和小孩。1998年初就出去务工,中间回来过一次,大概是小孩满5岁的时候回来过一次,到现在都没有回来过。婚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0年9月2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现两人难以再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原告殷明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
3、民事裁定书,证明曾向法院起诉过;
4、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
被告谭鹏未到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
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3,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原告的辩论意见,根据本院对证据的认定,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
1993年12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5年1月9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名殷培??/SPAN>。婚后由于被告对原告缺少关心,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日渐冷淡。1998年被告就出去务工,双方常时间处于分居状态。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0年9月2日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于2010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应受法律保护。婚后被告对原告缺少关爱,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又有较长时间离家不归,原告曾就离婚诉讼起诉至法院,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原告殷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殷培??/SPAN>因长期由原告方抚养,顾婚生子殷培??/SPAN>在离婚后由原告监护抚养为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殷明与被告谭鹏离婚;
二、婚生子殷培??/SPAN>由原告殷明监护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谭鹏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婚生子殷培??/SPAN>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红广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市农行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 判 长 谢 振 宁
审 判 员 黄 河
人民陪审员 凌 叶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