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43号
原告陈明兴,男。
委托代理人唐辉,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湘军,男。
被告彭艳飞,女。
被告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住所地:攸县坪阳庙乡宁家坪村。
负责人杨中平,事务执行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19号万鸿鑫城3楼。
负责人卢新平,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江萍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李江萍诉称,2010年11月23日晚八时三十分左右,原告途径新华东路上月塘路口人行横道时,被被告刘金凤驾驶的湘B5HH88小车撞到,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金凤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系被告陈强所有,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公司处投保。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3 371.9元。
被告刘金凤辩称,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陈强辩称,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公司在2011年11月25日前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64 000元;
二、被告刘金凤、陈强自愿于2011年11月3日前赔偿原告李江萍经济损失3000元。
三、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被告之间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42元,原告李江萍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