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袁欢迎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10-18 01:05:1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223

 

原告袁欢迎,女

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海柱,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苏跃,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忠善,男。

被告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欢迎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3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袁欢迎诉称,原告2006年12月被株洲电业局所属变电站管理所招聘入职,先后被安排到云田变电站从事种植园工作至2007年12月。但变电管理所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7年底,被告株洲电业局所属的变电站为规避法律规定,与被告株洲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将原告以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要求原告与被告株洲劳务公司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自参加工作以来,从未休息过星期六和星期日,也没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待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株洲电业局赔偿原告袁欢迎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株洲电业局辩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且超过仲裁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株洲劳务公司辩称,原告在劳动仲裁期限届满15天后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12月20日前补偿给原告袁红艳、袁欢迎14 000元;

二、原告袁红艳、袁欢迎自愿放弃对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于收取。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十四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