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22号
原告袁红艳,女。
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海柱,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苏跃,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忠善,男。
被告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红艳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袁红艳诉称,原告2001年10月被株洲电业局所属变电站管理所招聘入职,先后被安排到白马垅等变电站从事炊事员工作至
被告株洲电业局辩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且超过仲裁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株洲劳务公司辩称,原告在劳动仲裁期限届满15天后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12月20日前补偿给原告袁红艳、袁欢迎14 000元;
二、原告袁红艳、袁欢迎自愿放弃对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于收取。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