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15号
原告李平,女。
委托代理人熊建军,男。
被告株洲市银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人民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文峰,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平与被告株洲市银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平诉称,原、被告于2022年签订购房合同,原告购买被告门面一间,原告已支付给被告30 952元购房款,但被告至今仍未交付门面。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门面并支付违约金10 000元。
被告株洲市银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银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亲和府商业城第058号门面归原告所有;
二、原告李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株洲市银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放弃要求原告李平支付购买门面尾款的权利;
三、被告株洲市银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原告李平办理门面产权手续;
四、原、被告对第058号门面无其他权利争议。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原告李平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