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7号
原告易松杰,男。
被告彭小平,男。
被告株洲天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平,公司总经理。
原告易松杰与被告彭小平、株洲天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松杰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松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原告易松杰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