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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松杰与被告彭小平、株洲天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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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9 01:01:4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7 

 

原告易松杰,男。

被告彭小平,男。

被告株洲天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平,公司总经理。

原告易松杰与被告彭小平、株洲天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松杰201110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松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原告易松杰自愿负担。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陈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