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原告马德金,男。
委托代理人邓子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湘军,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北泉,男。
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德金与被告何湘军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德金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29日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自2011年5月14日起擅自停工,且对已完工的工程未通知原告进行验收,造成原告房屋内瓷砖空鼓。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92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何湘军辩称,同意为原告重新铺贴瓷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湘军对原告马德金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金色荷塘小区5栋604房屋的厨房、卫生间、阳台重新做防水(卫生间墙面防水高度为1.8米;厨房墙面防水高度为1.5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客厅瓷砖全部予以换新重贴(厨房、卫生间包括墙砖和地砖);卧室、飘窗空鼓的瓷砖予以更换;阳台瓷砖高度不得高于客厅瓷砖高度,以上工程限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施工(厨房、卫生间、阳台、客厅的瓷砖选用原告马德金以前所购买的瓷砖型号,如没有同一型号,则由原、被告双方另行确定瓷砖型号);
二、施工完成后,先由原、被告共同验收,如原、被告双方对验收结果有争议,则由双方另行选定专业验房机构验收(防水工程及瓷砖铺贴的验收标准参照《长沙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三、如被告何湘军逾期未完工,五天之内由被告何湘军按200元每天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五天或验收不符合标准,则由被告何湘军赔偿原告马德金20000元;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停水停电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四、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未完部分不再由被告继续施工;
五、原、被告双方就房屋装修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被告何湘军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