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湘林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10-19 00:56:3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93 

 

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书湘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谭权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湘林,男。

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湘林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10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