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23号
原告袁欢迎,女。
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海柱,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苏跃,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忠善,男。
被告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欢迎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电业局(简称株洲电业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市劳务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的下列证据:
1、。
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和辩解意见,本院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
本院认为,本案系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应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