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47号
原告胡凤丹,女。
委托代理人罗建雄,四川省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自强,男。
委托代理人毛永忠,株洲市芦淞区神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胡凤丹与被告周自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1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思瑶。2009年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对小孩抚养进行处理。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抚养问题由法院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凤丹与被告周自强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思瑶随原告胡凤丹生活至成年,抚养费原告胡凤丹自愿自行负担。被告周自强对小孩有探视的权利;
三、原告离婚后自行将户籍迁出;
四、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周自强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