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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凤丹与被告周自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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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8 00:46:1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647

 

原告胡凤丹,

委托代理人罗建雄,四川省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自强,男

委托代理人毛永忠,株洲市芦淞区神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胡凤丹与被告周自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8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1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思瑶。2009年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对小孩抚养进行处理。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抚养问题由法院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凤丹与被告周自强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思瑶随原告胡凤丹生活至成年,抚养费原告胡凤丹自愿自行负担。被告周自强对小孩有探视的权利;

三、原告离婚后自行将户籍迁出;

四、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周自强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十七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