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32号
原告邓骄杨,女。
被告郑红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骄杨与被告郑红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骄杨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骄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骄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原告邓骄杨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戊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