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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强高与被告张芳、张剑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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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08 00:35:5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88

 

原告黄强高,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芳,女。

被告张剑,男。

本院于20118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强高与被告张芳、张剑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强高诉称,2005111。被告收到原告购房款27000元,将住株房证字第00148679号的43.55平方米房屋转让给原告。被告当时开具了收条,并约定当场将房产证移交给了原告,原告付款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还特别约定被告必须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其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芳、张剑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芳、张剑于2011930日前协助原告黄强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原告黄强高自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5000元给被告张芳、张剑;

三、原、被告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义务。

本案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原告黄强高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戊 智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