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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林先与被告王耀祖、黄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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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28 00:33:4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87 

 

原告易林先,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耀祖,男。

被告黄金莲,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林先与被告王耀祖、黄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忠20119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林先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林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1942.5元,保全费1100元,由原告易林先承担3042.5元。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贺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