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87号
原告易林先,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耀祖,男。
被告黄金莲,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林先与被告王耀祖、黄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忠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林先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林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1942.5元,保全费1100元,由原告易林先承担3042.5元。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