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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三军与被告赵民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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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28 00:25:5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44 

 

原告谢三军,男。

被告赵民,男,住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大丰村28号。系株洲市明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三军与被告赵民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三军20119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三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三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

      

         彭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员    贺宏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