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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有才与被告罗跃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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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08 00:22:1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3号 

 

原告彭有才,男。

被告罗跃兰,女。

本院于20118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有才与被告罗跃兰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有才诉称,原、被告于1984125日登记结婚,1985521共同生育一女,名彭霄,现已成年。2011810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见2011荷刑初字第158号),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罗跃兰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有才与被告罗跃兰自愿离婚;

二、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长寿路18号西子花园9栋501号(户室号601号)房屋归原告彭有才所有,由原告偿还501号房的剩余房贷。被告罗跃兰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分割;

三、原告彭有才自愿在201211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罗跃兰20000元,支付方式为原告彭有才直接支付给女儿彭霄,再由女儿彭霄转付给被告罗跃兰。

本案受理费300,由原告彭有才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贺宏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