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3号
原告彭有才,男。
被告罗跃兰,女。
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有才与被告罗跃兰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有才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85年5月21日共同生育一女,名彭霄,现已成年。2011年8月10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见2011荷刑初字第158号),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罗跃兰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有才与被告罗跃兰自愿离婚;
二、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长寿路18号西子花园9栋501号(户室号601号)房屋归原告彭有才所有,由原告偿还501号房的剩余房贷。被告罗跃兰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分割;
三、原告彭有才自愿在2012年1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罗跃兰20000元,支付方式为原告彭有才直接支付给女儿彭霄,再由女儿彭霄转付给被告罗跃兰。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有才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