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48号
原告黄银凤,女。
被告杨荣忠,男。
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银凤与被告杨荣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银凤诉称,2006年6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10月2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名杨妍婷。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脆弱,在生活习惯、脾气性格、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差异,无法进行沟通和交流,经常为家庭锁事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杨荣忠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银凤与被告杨荣忠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妍婷(2006年10月2日出生)归被告杨荣忠监护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杨妍婷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由被告杨荣忠独立承担;在不影响婚生女杨妍婷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被告杨荣忠有义务协助原告黄银凤行使探望权;
三、原告黄银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银凤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